中国税务 2005年 第4期 八面来风

“爱心”需要税收优惠支持

王君 上一篇 下一篇

印度洋海啸灾难发生后,许多人纷纷慷慨解囊,奉献爱心,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开展赈灾捐赠,但随之出现的一些现象,凸显了现行有关鼓励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

捐赠优惠比例低。黄方平(化名)是一家企业的老总,印度洋海啸灾难发生后,他请示公司董事会后一次性捐献了20万元。由于他经营的这家公司规模并不大,20万元几乎占了公司利润的20%。最近他通过咨询税务部门了解到: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纳税人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赈灾捐赠,可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但优惠比例很有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捐赠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可能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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