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5年2月24日 财税[2005]28号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度内,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
2005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按照2005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2004年应缴增值税部分计算,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