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6期 税务与会计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际应用(二)

——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梁俊娇 上一篇 下一篇

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交易时,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

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并调整相关的交易补价后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现行税法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原则上应视同销售。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法比较,在以下两方面存在差异:一方面是换出资产的视同销售及其纳税调整;另一方面是由换入资产的计价而引起的与计税成本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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