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12期
业务之窗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上一篇 下一篇《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根据这一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时,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然而,在日常工作中,一些纳税人并未发生解散、撤销等事由,却也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这些纳税人将原企业注销后重新登记以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更有甚者通过恶意注销,逃避纳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之所以出现纳税人虚假注销税务登记的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