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6年 第8期 局长视点

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朱俊福 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现行的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企业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这种预先设置区域条件的政策规定,背离了公平原则,造成了区内、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公平待遇,引发了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向区内的大规模迁移,加大了企业成本。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各个行政区划之间争投资、抢税源的内耗。另外,现行税收政策没有对如何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明确、清晰的规定,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把握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标准和条件,给具体执行带来困难。

为了更好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突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促进作用,建议对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重新修订:一是取消高新技术开发区这一前置条件,不分区内、区外,只要符合国家高新技术条件,所有企业都应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严格界定和公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条件,增加政策透明度和税务机关的可操作性,保证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严格和公正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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