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6年 第9期
工作探索
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规制分析
上一篇 下一篇一、地方政府间不正常税收竞争现状及原因
(一)现状
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随着各地区财力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各层级政府之间的不正常税收竞争现象日益突出。虽然国家三令五申税收减免权在中央,但一些地方为达到更多地吸引内外资的目的,擅自扩大减免税优惠范围,自行制定各种优惠政策,或实行“先征后返”;一些地方为了保住已有的税收基数,采取行政干预手段和地方保护主义,极力排斥其他地区产品的进入;一些地方为了局部利益,采用缓税(应收不收)、买税(采取非法手段将别人的税收窃为己有)、改变税种级次(将中央税种变为地方税种缴入地方金库)、混库(把中央税收强行缴入地方金库)等手法截留中央收入等,已经危及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正常运行及完善。上述问题,一是会给国家税收造成一定的损失。从表面上看,各层级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是经济资源在不同地区间流转,此增彼减,总量不变,但由于新增税收大部分通过减免税或“先征后返”的形式返给企业,对于国家而言,总体税负是下降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税收损失。二是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由于税收竞争的存在,使得经济资源的配置受到税负因素的干扰,经济交易的场所可能会因税负的不同发生转移,使市场的自发调节功能受到干扰,资源配置不是按照经济效率最大化的要求进行。三是扭曲税负的分配,导致新的不公平。一方面,由于各级政府在税收竞争中纷纷出台各种优惠政策(绝大多数是暗中操作),肢解了全国统一税制,恶化了税收软环境;另一方面,损失税基的政府为确保税收收入的相对稳定和政府支出需要,采取对流动性较弱的经营活动(劳动、消费、财产)增加税负或税外收费(这就是为什么越穷的地方乱收费越重的主要原因之一),这种税收负担的不合理转移在相当大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