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6年 第9期 工作探索

不同阶段我国税务中介服务制度的不同选择

聂家风 单位:湖南省常德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我国税务中介服务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制度选择。

一、税务中介服务试行期普遍代理制度的选择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开始研究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税务代理制度,并在吉林、辽宁两省的部分地区试点。1992年,我国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和1993年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都规定了税务代理制度,但究竟是实行普遍代理制还是个别代理制的指导思想并未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体现。

199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普遍推行税务代理制度以后,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将转向日常的、重点的税务稽查,建立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格局,同时辅之以对偷逃税行为进行重罚的办法”。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21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思想:“在我国实行税务代理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推进依法治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特别是实行新税制以后,全面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已成为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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