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6年 第12期 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管理当中发票的证据效力

张小平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案情概述

2005年,a市地方税务局在对x房屋装修公司2004年企业所得税的检查中发现,x公司当年完成的两个装修工程项目当中,有13张购进原材料的商业零售业发票的发票开具方在税务机关的管户名册中并不存在,但通过鉴定发现这13张发票确实是由税务机关印制的真版发票。针对此情况,x公司的财务解释,发票是由具体承包项目的工长从y装潢城购货后取得,x公司的财务制度只要求财务人员从纸质、监制章等外观上就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定,所以没能发现供货方提供名称虚假的真版发票。针对x公司所使用的开具方不真实的发票行为,a市地税局认为x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假发票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此不予处罚,但由于发票不真实,所以不能作为企业列支成本的凭证,就13张发票所注明的总计152万元的材料费,全额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要求x公司补缴税款50.16万元和相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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