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收法律关系理论的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有关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历来是税法学的焦点问题,也是研究税法学理论不可回避的问题,国内外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有不同的表述,但无论怎样定义,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税收宪法性的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是居于最主要地位、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要研究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就不能只从传统的经济理论角度和行政法角度,而应该上升到宪政的高度来研究税收法律关系。
一、我国传统的税法理论基础
在我国,税法理论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的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以这种观点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税法关系是一种权力关系,即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经典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起源于阶级斗争,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以此为依据,则认为税收既是一个与人类社会形态相关的历史范畴,又是一个与社会再生产相联系的经济范畴;税收的本质是指税收作为经济范畴并与国家本质相关联的内在属性及其与社会再生产的内在联系;税法的本质则是通过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国家意志。由此,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成为我国税收和税法本质学说的支配观点。根据这一理论,税收作为分配范畴与国家密不可分,“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1)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的形式;税法则是国家制定的以保证其强制、固定、无偿地取得税收收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事实上,这种强调“强制”、“义务”的税收理论也基本上主宰了我国的税法学理论研究,成为其内在的、被认为是完全合理的本质因素,进而影响了税法学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的方方面面。另外,我国的税法学理论研究者由于种种原因,偏重于对税法作制度层面上的建构和释义,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税法本质等根本性的基本理论问题,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交叉、融合分析与研究更是无从谈起,这势必影响在新形势下我国税法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