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5年12月1日 财税[2005]155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fii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