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5期 税收案例

固定资产为何不能折旧?

黄淑慧 石启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

某公司系一外商独资工业企业,近年处于亏损状态。2004年9月,某市国家税务局依法对该公司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税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03年将一项工程以“在建工程”的名义提取折旧33462.26元,并列入“制造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市国税局认为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遂于2005年7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该公司2003年在建工程提取累计折旧33462.26元是违法行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462.26元,责令其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调减亏损、调整有关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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