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7期
特别策划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变化?(附图片)
上一篇 下一篇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情况
(一)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主体
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主体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以及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下岗失业人员。与此前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相比,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主体在以下四个方面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