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7期
特别策划
细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附图片)
上一篇 下一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99年3月至2002年底;二是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三是2006年1月1日至今。
第一阶段:制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999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有机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