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

2006年5月14日 财税[200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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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给予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执行到期后,再延长三年优惠期限,分别延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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