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 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6年7月13日 国税发[2006]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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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在具体执行口径上需要进一步细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
二、《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