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 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
2006年7月19日 国税函[2006]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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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外国企业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利润归属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104号)收悉。现就文中所提有关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