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6年9月28日 财税[2006]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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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下发以后,各地反映了一些有关执行和附件中存在的问题。为此,特补充如下:
一、对财税 [2006]139号文件附件中有关商品税号适用退税率的补充规定
(一)仍适用原退税率的商品。在“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下列商品仍适用原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