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2006年8月28日 国税函[2006]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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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中规定,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下称184号文件)执行期限延至2008年12月31日。根据各地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8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
二、184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所谓“企业”,是指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