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7年 第1期 环球税事速览

德国税收鼓励房地产投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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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日前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法案,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要点如下:1.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法定形式必须是股份公司,最低资本为1500万欧元,其股票须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时公众持股比例不低于25%,以后不低于15%。2.与投资基金和共同投资基金公司一样,对reits免征公司所得税,但必须符合七个条件。3.对reits股东的税务处理。(1)因reits享受免征公司所得税,对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全额征税,不适用减半征收的优惠。通过投资基金持有reits股份的股息所得也适用现行规定(德公司来自其他公司的股息所得减征95%,个人通过投资基金的股息所得减征50%)。(2)个人股东出售其持有股份的资本利得按所得税法案的规定征税,公司股东则根据其公司类型确定征税方法。(3)分配股息时,按25%税率课征预提税。分配给慈善机构的免征预提税,分配给其他公司的税率降低10%,即按15%征税。4.为鼓励reits,从200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公司将已拥有10年以上的房地产销售给reits的所得减半征税,但出售整个公司和公司重组的除外。此项优惠旨在鼓励公司出售滞销的房地产,释放出更多的资本投入到其他领域,以期引发新的投资热潮。但分析家认为,该法案仍比较保守,特别是将私人住宅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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