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7年 第1期
环球税事速览
美国《创造就业法》促进公司汇回国外所得
上一篇 下一篇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在国外经营所得未汇回本国的不对其征税。于是许多公司利用这一规定将国外所得长期留在国外子公司,不汇回美国,从而减少国内投资,对美经济产生不利影响。为此,美国《创造就业法》新规定,对美国公司按规定时间汇回的国外所得给予极大的临时性税收优惠,仅按5.25%税率,而不按35%的一般税率征税(优惠时间只适用1年)。在此项优惠鼓励下,已有9家最大的制药公司汇回国外所得980亿美元,有21家高科技公司共收回国外收益577亿美元,两项合计为1557亿美元,都按5.25%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