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7年 第4期 法规选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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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2007年2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普单位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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