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7年 第5期 法规选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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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高票通过,同日胡锦涛主席下发第63号主席令予以正式公布。新企业所得税法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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