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7年 第5期 税收法治

简析税收协定适用上的消极作用原则(*)

陈延忠(厦门海事法院 福建 厦门 361009)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摘要:

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承认税收协定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但是对税收协定的优先性,一些人可能存在一种误解,认为税收协定的优先性是指它绝对排除了与之冲突的国内税法的规定。实际上,税收协定遵循的是消极作用原则,这一原则是由税收协定的宗旨——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所决定的,也是得到各国普遍承认的。消极作用原则的含义包括:税收协定对缔约国的课税权起到限制作用;税收协定不能为缔约国创设或扩大征税权,不能加重纳税人的负担。根据消极作用原则,我国税务机关和法院在适用税收协定时,应注意税收协定的适用顺序。

关键词:税收协定 优先性 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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