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7年 第2期 论文摘萃

浅议电子商务的课税原则

刘德庆 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形式,对现行的税收政策及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必然带来一系列影响。例如,电子商务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交易难以监控、身份确认变得困难,动摇了凭证审计的基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商业中介作用弱化;企业可以利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轻松避税;通过网络提供的信息服务费用及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难以稽核;广告收入应征税款存在流失风险;贸易上的国界概念日渐模糊等。面对电子商务给税收工作带来的困难,应该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课税原则,以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

目前,世界各国尤其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性组织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已就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我国的电子商务课税应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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