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7年 第6期 论文摘萃

监管契约:一项税收管理职能的拓展

吴俊英 上一篇

在社会资源的配置过程中,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着博弈,会计为不同的利益主体服务而呈现出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博弈过程。监管契约是一个多次社会博弈的结果,在这种契约下,委托者可以将某些检查权委托给代理者,代理者以委托者的名义从事会计监督活动,从而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提高监管契约运行效率。

监管契约通过缔结契约,将政府会计监管机构与企业或单位会计部门及人员之间、政府会计监管委托机构与受托机构之间、政府会计监管机构与社会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结合在一起。监管工作作为一个缔结和履行各个子合约的系统,或是一个责任系统,所涵盖的职能范围能够更深刻地体现出契约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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