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7年 第8期 论文摘萃

浅议税收非正常户的管理对策

马伟 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税收非正常户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按照税法规定正常办理纳税申报、不履行纳税义务,有的虽然有特殊原因但不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和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的统称,而在实际工作中的情况更为复杂。一般来讲,税收非正常户的突出表现是:社会信誉度不高、纳税遵从度低、常常利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尽管税收非正常户的税款在税收总额中占比很小,但严重扰乱了税收的正常秩序,所以必须严加监管。

一、规范税收非正常户的认定程序

对未履行当期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应以预警提醒、友情告诫等多种管理和服务形式,纠正其任意违规的错误做法,并查明原因,更改税务登记中的失实事项,督促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对经过催报催缴仍然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或者查无下落的纳税人,要尽力履行限期整改的直接告知义务,若无法直接告知可在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或通过税务网站等公布名单,间接告知并限期改正其违章行为;对逾期拒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和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列入非正常户状态进行管理,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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