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7年 第9期
外国税收与借鉴
中美企业所得税法比较
上一篇 下一篇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虽引入了以“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为代表的很多国际上较为先进、科学的条款,但是受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环境的限制,以及税收工作重点的不同,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与发达国家还是存在一定差异。本文以美国为例进行对比分析,以期为不断完善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提供参考。
一、所得与收入概念的差异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收入”,强调对全部收入征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没有国际上通行的“不予征税项目”的概念,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基本上等同于前者的内涵。更重要的一点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资本利得的概念,只规定了“财产转让所得”的概念,由于两者概念上有一定差异,使得在制定资产处理适用的课税规定方面问题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