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3期
解读《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马灿国 姚爱莲
解读《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上一篇 下一篇随着“金税三期”工程的启动,各地税务机关将相继进入设备选型阶段。在这个阶段,要特别注意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营造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善用采购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金税三期”工程it设备采购中,作为核心部件的处理器的性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信息系统处理税务信息的性能。但由于某些历史的原因,在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中,在标书中直接标明了使用某种品牌处理器,指定处理器的主频要达到多少赫兹等,这种指定单一品牌,设置技术壁垒,限制公平竞争的做法,明显有违公平竞争的精神和原则。
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依据《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颁发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与以往的规定相比,《实施办法》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确保资金使用效率方面有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在《实施办法》的第26条中明确指出,“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