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 第44号
上一篇 下一篇《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
部长:金人庆
署长:牟新生
局长:谢旭人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