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7年1月24日 财税[2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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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