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5期 业务之窗

再次失业后不能继续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

申琥 上一篇 下一篇

汪某为某县国有食品厂的一名职工,2004年因该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为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后,汪某按照规定在当地劳动部门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2006年4月,汪某被该县某公司(属民营企业)雇佣。根据国家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并享受了税收定额减免的优惠,税务机关按所雇佣的下岗失业人员每月实际在岗人数分月进行了减免。2006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进行裁员,汪某被辞退。同年11月底,汪某自己开设了一家小餐馆进行个体经营。2007年1月,汪某向当地地税机关递交了减免税申请,要求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享受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地地税机关以汪某曾经被公司雇佣为由,作出了不予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汪某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在缴清税务机关所核定的应纳税款后,依法向当地地税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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