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2月15日 国税发[200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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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行为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