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7期 业务之窗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作废及丢失的税务处理

邢千 上一篇 下一篇

2006年10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修订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进行了调整。其中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作废及丢失等情况的处理,较之以前的规定有较大变化,现总结归纳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的税务处理

情况一: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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