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7期
业务之窗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作废及丢失的税务处理
上一篇 下一篇2006年10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修订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进行了调整。其中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作废及丢失等情况的处理,较之以前的规定有较大变化,现总结归纳如下,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