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2007年4月17日 财税[200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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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阻断艾滋病病毒的传播,继续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品种及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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