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8年 第5期 案例点评

BNA V.IRS案与预约定价信息保密

张卫彬(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41) 上一篇 下一篇

纳税人在考虑是否签订预约定价协议(apa)时,比较担心的是其提交的信息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一是,若一个预约定价协议没有实施或已实施但后来被取消,税务机关可能使用这些信息进行审计,或者为了对纳税人进行审计和诉讼而使用该协议;二是,有些信息能反映纳税人高度敏感的商业秘密和交易秘密。对于前者而言,适用apa的国家,如德国、英国等,普遍规定纳税人提交的信息可以被本国税务机关作为征税和审计使用,而且向税务机关披露信息也是纳税人的义务,其信息可以用于审计。但是,各国对于界定信息审计的范围则存在较大的差异。至于信息是否向公众披露的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其1999年颁布的《相互协商程序下制定预约定价安排指南》中认为,税务机关应当确保纳税人协商签订apa过程中所提交的所有信息(包括纳税人的身份)的保密性,同时,主管当局交换这些信息时,应按照税收条约有关条款进行。对此,各国均规定对apa以及纳税人提交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向公众披露。但是,近年来,对apa信息披露的范围却引起了质疑和争论。本文以美国国内事务局(bna)诉美国国内收入局(irs)案为例,探讨预约定价信息保密问题,并提出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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