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8年 第8期 特别策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四)

作者: 夏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北京 100038)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与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关于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相比,有了明显的改进。原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和公式,只是简单地表述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没有将税收优惠政策中有关直接减免税额的规定体现出来,因而并不是纳税人实际应该缴纳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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