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8年 第10期 特别策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解读(六)

作者: 刘宝柱(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北京 100038)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居民企业,因为其注册在中国境内,或者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所以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按照我国征管制度的规定,这类企业应该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由于其不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实际管理机构也不在中国境内,如果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则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机构、场所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这类企业,就不能按照传统的管理方式,要求其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国际上通常采取预提所得税的方式管理,即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该非居民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就是所谓“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对这类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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