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8年 第12期 财税观察

对依法治税与税收服务的三点认识

作者: 邓力平(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05) 上一篇 下一篇

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税收服务的关系,这是现代市场经济下税收发展的关键,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近年来,笔者已就此做了一些分析(邓力平,2004),这里再谈三点认识。

其一,必须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基础上“倡导”服务税收。

笔者一贯坚持,必须在坚持国家税收与公共税收、权力税收与服务税收辩证观的基础上看待依法治税与税收服务的关系。这种辩证观强调的是加强国家税收观念和倡导税收服务的统一:一方面,税收作为国家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和宏观调控的必要工具,必须始终坚持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积极主动地为国家经济体系的成功运作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应该强化服务意识,创造条件为各类经济行为主体提供合意的税收软环境,建设服务型税收,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作用。这一基本关系的启示是,在我们讨论增强税收服务理念的时候,不应该忘记税收和国家政权运作及宏观经济发展的本质关系,不应该弱化税收与国家权力的联系;税收为纳税人服务,并非只是强调所谓的“纳税人缴税以换取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这样一种简单的市场交换关系,而是要通过税收功能的发挥,为国家政权的正常运作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条件。同样,当我们强调国家税收重要性时,国家税务机关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以人为本,尽力地营造一个为经济行为主体服务的良好氛围。简言之,在尽力为纳税人服务的同时,要始终坚持基于国家权力而依法治税的精神,税收服务再好,税收强制性与无偿性等基本性质始终不变,探寻的只是这些税收特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表现形式,而倡导税收服务就是这样一种新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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