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8年 第12期
特别策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解读(八)
上一篇 下一篇一、新老税法平稳过渡的政策措施
为保证改革开放政策的延续性,保障《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对部分特定区域和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即:对5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一定期间内对《企业所得税法》发布前已经批准设立并依照设立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优惠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