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8年 第3期 论文摘萃

化解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相关建议

谢锋 张惠玫 王雨 单位: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结合近年来稽查工作的实际经验,笔者认为,稽查风险存在于稽查办案的各个环节。在目前的税务稽查中,往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执法过程中往往偏重于从各种税收政策性文件中查找办案依据,而忽视了《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要求,导致稽查办案程序上的缺陷,削弱了稽查办案的刚性,增加了税务稽查风险。为此,本文提出几点建议:

一、严格按照稽查执法程序开展稽查办案

首先,建立健全有效的税务稽查法规。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稽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行动准则和规范,但该规程仅仅是税务部门的一个内部规章,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尽快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修订《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细化案件定性和处罚的操作办法等,减少查补税定性与处罚的随意性,使之上升为行政法规。其次,规范税务稽查取证。一是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明确基本税务违法类型的证据类型和取证程度。可通过案例或制定规范性标准等方式对基本违法行为所依赖的证据种类、形式进行统一,避免执法随意性。二是加强税务稽查证据与司法证据形式、内容和标准的统一。第三,在执法过程中加强税务稽查文书制作和案卷整理的规范性。稽查文书和案卷可综合反映被查对象从下达选案任务到执行的所有情况,要在实施检查、调取账簿、对纳税人进行询问等程序时,严格使用法律文书,保证执法程序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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