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2期 局长论坛

新时期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纪检组长 胡彦伟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新时期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特点

由于时代、环境、条件等因素的不同,新时期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呈现出“四性”,即法治性、系统性、前置性和开放性。

(一)法治性。它是指以立法为基础、执法为核心、司法为后盾、法律监督为保障,规范广大党员干部的行为,使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体现共产党先进性的治党原则和方略。法治性主要表现为:一是依法治党。即依靠成文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党纪条例等治理党、管理党的干部。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基本法律为依据,以《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行政法规为依托,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一大批党纪规定为抓手的“法网”。二是税收主体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及涉税行为主体的法治意识普遍增强。一方面,税务执法人员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依法治税,依法行事,法治、廉政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意识、参与意识与权利意识有所增强,对税务执法人员为税不廉、办税不公现象进行举报和投诉,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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