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1月30日 国税发[2007]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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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保险局、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车船税税额。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式样

为了适应各保险公司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的需要,2008年1月1日起启用的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票样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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