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3期
税收案例
火眼金睛识破“变脸”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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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湖北省枣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人员对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2006年度增值税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凭着熟练的检查技能,稽查人员识破了该机械公司的种种“变脸”诡计。
仓储费“变脸”运输费
枣阳市某机械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某机械及主要配件,2006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1585.93万元,缴纳增值税312.82万元。稽查人员在正式检查前,先后找企业有关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了座谈,了解到企业产品主要销往南方,产品先存放在南方某市一家物流公司,实际销售时再从物流公司发出。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既然产品先存放在物流公司再销售,必然发生仓储费用。但是稽查人员查看销售费用明细账后,并没有发现仓储费用的记录。于是稽查人员要求财务人员提供仓储合同,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每箱配件存放1个月收取25元的仓储费。面对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该公司财务人员不得不交出了另存的仓储费用明细账。经过与记账凭证逐笔核对,稽查人员查明该机械公司对发生的仓储费全部以取得运输发票的形式入账,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