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8年1月29日 财税[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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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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