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5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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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以房产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应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酒店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多处房产,账面价值800万元,2007年我公司将其中一处房产(评估价1500万元)对外投资,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我公司对该子公司享有股权)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子公司成立后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请问我公司这种投资行为应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某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某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你公司以房产对外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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