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8期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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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我公司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汇总纳税?
钟税官:
我公司是深圳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出于业务发展需要,在其他省市设立了多家分支机构,有的是独立纳税机构,有的是非独立纳税机构。我公司总机构2008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请问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我公司下属的独立纳税分支机构应适用哪种税率,是总机构优惠税率15%还是所在地法定税率25%?我公司非独立纳税机构的经营范围为,销售总公司的产品并进行产品研发,这些分支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请问这类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需就地预缴,应适用什么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