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2008年6月11日 财税[2008]72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och@,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