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7月2日 财税[200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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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批复的《东北地区振兴规划》已将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格勒盟纳入整体规划范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东北老工业基地现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适用于内蒙古东部地区。据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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