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9年 第1期 税收实务

初析增值税转型后的税收管理风险点及防范

作者: 傅宗仁 陆化明 单位: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 扬州 225009 上一篇 下一篇

日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并把工业、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这将明显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支持企业发展。但是,就税收征管而言,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

一、税收管理风险点分析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前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将前期购入并且尚未索取发票的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二是将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已索取普通发票的固定资产,将普通发票退回销售方,要求重新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三是以假进货退回的名义,请销售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冲减销售后,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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