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9年 第6期 税收与生活

境外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缴纳

作者: 吴春华 单位:十堰市国家税务局 湖北 十堰 442000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很多企业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类。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对于从事跨国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境内所得不得弥补境外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理应对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内外资分支机构统一计算盈亏,实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汇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但《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国内税基,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如果允许境外亏损弥补境内盈利,由于对境外营业机构的税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则很容易引发企业通过非正常手段虚增境外亏损,从而对国内税基造成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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